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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卷烟非法流通治理 涉案真品卷烟如何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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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践中,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认定与处理一直是困扰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涉及到查清销售价格的标准认定、没收卷烟入网销售、其他执法机关委托处理涉案卷烟等方面。同时,涉案卷烟价格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分散于多个文件中,客观上也给执法人员学习应用带来不便。本文将对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认定与处理程序进行系统梳理和归纳,以帮助执法人员正确认定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准确实施处理程序。

一、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认定

涉案真品卷烟价格认定的主要依据为《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执法实践中,通常区分为能够查清实际价格和无法查清实际价格两种情形。

(一)能够查清实际价格

国家局法规司发布的《关于专卖执法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参考处理意见(三)》(以下简称“《参考意见(三)》”)规定,执法过程中能够查明法条中直接表述的涉案金额的(如:进货总额、违法销售总额等),应当直接按照查实的涉案金额计算案值。根据这一意见,执法机关在查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查实的实际进货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来认定涉案金额。

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局文件规定并未明确“能够查清实际价格”的具体标准,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对此把握不清。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考虑,“能够查清”的标准应当确定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有关进货或销售价格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例,只有当事人陈述、销售方提供的证言、账册记载等能够相互印证,方可认定“能够查清实际价格”。

关于当事人陈述的价格是否能够直接采信的问题,国家局法规司在《参考意见(三)》明确,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根据询问笔录、销售台账以及其它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是否能够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因此,执法机关不能仅根据当事人陈述这一单一证据对进货价格或者销售价格作出认定。执法实践中,仅当事人陈述涉及到价格的,应当认定为无法查清实际价格。

(二)无法查清实际价格

国家局法规司在《参考意见(三)》中明确,不能直接查明实际进货或者销售价格的,应当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中的价格认定办法计算案值。具体讲,《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又细分为所查获的真品卷烟在本省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内和不在本省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内两种情形。

1.在本省卷烟价格目录之内。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该证明的出具机关应为省级烟草专卖局,且应当加盖省级局公章。

2.在本省卷烟价格目录之外。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3.套码或者重码的卷烟。专卖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查获的工业公司生产的套码或者重码卷烟,经过鉴定为真品卷烟的,鉴于该卷烟品牌或者规格不在全国卷烟在销价格目录内,应当按照无法查清品牌、规格来计算零售价格,即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二、涉案真品卷烟的处理程序

执法实践中,涉案真品卷烟的处理主要涉及到强制收购、依法没收、其他机关委托处理等情形。按照国家局规定,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国产真品卷烟,均统称为罚没卷烟。

(一)涉烟真品卷烟的处理

1.强制收购。收购是最常见的涉案真品卷烟处理方式之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1)收购主体。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可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收购。由于近年来真烟非法流通呈上升趋势,且收购后势必侵占本地卷烟市场份额,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卷烟予以收购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国家局2015年10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可确认来源地的真品卷烟,原则上由流出地烟草公司负责收购, 对数量较少的或市场紧缺的,也可由案件查处地烟草公司负责收购。

(2)收购价格。按照《烟草专卖法》、《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商业企业收购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2.依法没收。没收也是较为常见的涉案真品卷烟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无证运输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中,如运输真品卷烟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数量超过100万支,以及伪装运输、抗拒检查、利用特种车辆运输、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等情形。

3.委托处理。委托处理,指的是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再案件查办或审理中涉及到的真品卷烟,委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工作方式。其他执法部门向烟草专卖局移交罚没卷烟的,应提交罚没卷烟委托处理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二)罚没真品卷烟的销售

按照《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罚没真品卷烟的变价处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案件或接受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后纳入流通渠道。卷烟商业企业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指定收购书必须购进罚没卷烟。

1.销售主体。罚没真品卷烟必须由地市级烟草公司通过销售系统入网销售。烟草公司要制定罚没卷烟入网定点销售有关管理办法,按照自愿参与、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定点零售户并加强管理。

2.销售价格。卷烟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对于包装破损,不能正常销售的卷烟,以地市级局(公司)为单位,每月单牌号规格小于5万支的,由省级局(公司)核准价格并报国家局备案;每月单牌号规格大于5万支的,由省级局(公司)报国家局核准价格。

3.变卖款项。针对罚没真品卷烟的不同情形,销售后所得款项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1)针对强制收购的真品卷烟,变卖款项属于烟草公司的正常营业收入。(2)对于依法没收的真品卷烟,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70%)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剩余部分属于烟草公司正常营业收入。(3)对于其他机关委托处理的真品卷烟,烟草公司应当按照该品牌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70%支付变卖款,由其他执法机关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剩余部分属于烟草公司正常营业收入。

(三)特殊情形处理

对工业公司生产的套码或者重码卷烟,由于不在全国在销卷烟目录之内,无法入网销售,该品牌、规格卷烟亦属超计划生产,可归入非法生产的卷烟,依法予以销毁。另外,经省级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别检验后,因霉变等原因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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