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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进卷烟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判拘役6个月罚金3万

来源: 中国烟草网 手机版
       漳州市民吕某经营着一家店面,当得知可以从广东莆田购得卷烟,便在无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买进卷烟销售,一直经营了4年多。2013年12月12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获知的信息,在吕某的店内查获七匹狼、云烟等各类非正常渠道买进的卷烟共计370条,价值人民币57855元。2014年6月28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吕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案情分析

       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计划生产,对其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的法制化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实行专卖专营制度。只有从烟草专卖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和单位才能从事制造、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对未办理烟草专卖品许可证或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烟草制品属专营、专卖物品,未取得许可而经营的话,即使所销售的香烟都是正品的,则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则属以上所述的“情节严重”,将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还要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